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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城镇房屋安全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作者: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发布时间: 2024-03-04 | 538 次浏览 | 分享到: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城镇房屋安全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刻汲取福建省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等事故教训,加强我市城镇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切实做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2014年市政府令第14号)等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相关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依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处理建议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一)经批准在房屋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安装设备,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或者加大房屋荷载的;

(二)装饰装修非住宅房屋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或者加大房屋荷载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

(四)建设工程的桩基、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等项目施工中造成施工区域相邻房屋损坏的;

(五)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

(六)房屋承重结构开裂、变形的;

(七)地基不均匀沉降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

因未履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责任,造成房屋安全问题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在本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等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对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承担责任。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鉴定结果为严重影响整体安全使用或整体承载的(四级或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同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进行危险性鉴定。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作出后24小时内报送房屋所在区住建委。

四、房屋所在区住建委收到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相关职能单位到现场查勘、核验,并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排险方案、按照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处理建议及时对房屋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房屋危险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

五、各区住建委应当加强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责任。承担房屋安全鉴定日常管理事务性工作的直属单位应当配置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及时记载危险房屋相关信息,定期组织房屋安全鉴定方面的技术培训和人员教育。

六、对出具虚假检测鉴定报告、恶意市场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相关信息纳入行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知。

2021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