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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关于加强既有公共建筑装修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杭州市建设局官网 | 作者:杭州市建设局 | 发布时间: 2024-02-28 | 327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加强既有公共建筑装修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区、县(市)建设局,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既有公共建筑装修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既有公共建筑装修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装修改造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既有公共建筑装修改造工程管理,切实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一)  使用安全责任人要落实既有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二)  建设单位要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首要责任,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对装修改造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相应责任。(三)  装修改造工程参建单位要建立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制订专项方案,落实管理人员,加强现场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二、规范装修改造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一)既有公共建筑装修改造工程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对工程进行设计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合同规定。(二)涉及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装修改造工程,设计前应对改造建筑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根据房屋安全情况确定、优化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不得施工。(三)对外立面进行装修改造的工程或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其他规划指标的工程需征得规划和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四)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以上的装修改造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三、严格落实施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一)既有公共建筑装修改造工程的施工、监理,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监理单位承担。(二)涉及拆除、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组织专家论证,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的,不得施工。(三)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装饰装修过程中各项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涉及结构的原材料按规范要求进行抽样送检,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四)装修改造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四、强化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要落实责任,完善监督制度,切实加强对装修改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一)  加大日常巡查和监督力度,通过检查施工作业面和重点改造部位,核查相关文件资料,及时发现质量安全隐患,督促参建单位落实责任。(二)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