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注意到《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15.3.1条中给出了按构造要求植筋时,受拉钢筋锚固和受压钢筋锚固的最小锚固长度。
规范规定的受压锚固长度竟然大于受拉锚固长度,这好像与我们我们常规理解的正好相反。《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8.3.4条就规定:混凝土结构中的纵向受压钢筋,当计算中充分利用其抗压强度时,锚固长度不应小于相应受拉锚固长度的70%。
难道是《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中写错了吗?
笔者也查阅了不少资料,普遍有以下两种观点来解释:
(1)植筋胶弹性模量较小(A级胶受拉弹性模量约为2400MPa,而C30混凝土弹性模量30000MPa),在受压情况下胶体变形较大,植筋深度较浅的情况下主要荷载都将由锚筋端部的混凝土基材来受力,而仅仅靠混凝土局部受压无法抵抗钢筋压应力,这就要求植筋深度达到一定要求植筋胶才能发挥抗剪作用。这有点类似端承桩和摩擦桩的受力机制。(2)试验研究表明:受压钢筋只有在达到一定长度后才能持力,其原因在于靠近混凝土表面的浅层区为受压劈裂区,钢筋对混凝土产生类似尖锥的劈力作用,致使该区混凝士对植筋受压区承载力没有贡献。规范编制组是否是处于以上目的而规定的最小锚固长度不得而知,笔者尚未看到有官方的解释。以上分析借鉴了一些资料中的观点,仅仅为一家之言,有不同见解的也欢迎留言讨论。